信息索引號 | E00000/2016-03552 | 發文機關 | 市林業局 | 文 號 | |
主題分類 | 組配分類 | 行政執法依據 | 成文日期 | 2016-08-16 |
執法名稱: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或附加標示的處罰
權種類別:行政處罰
設定依據:《江西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》第二十五條:“食用林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,應當在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標明產品的品名、產地、生產者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質量等級、聯系電話等內容;使用添加劑的,還應當標明添加劑的名稱。非食用林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,應當在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標明產品的品名、規格、產地、生產者、生產日期、質量等級、聯系電話等內容。”第四十一條: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”
執法機構:林業部門(市縣區屬地管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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